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嘉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李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嘉成与李兵公证债权文书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李兵有房产,已拍卖,得款人民币295380元,扣除执行费、评估费等,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278948元。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余款暂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黎嘉荣 审判员 温 海 审判员 陈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