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告:杨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艳与被告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艳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张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戴大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鲁 进 书 记 员 刘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