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黎作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通城县。 申请执行人:杜啼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黎作梅之子。 申请执行人:杜啼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杜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杜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通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黎作梅、杜啼明、杜啼钢、杜健明与杜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忠华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鄂1222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吴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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