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黎作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通城县。 申请执行人:杜啼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黎作梅之子。 申请执行人:杜啼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杜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杜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通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黎作梅、杜啼明、杜啼钢、杜健明与杜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忠华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鄂1222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吴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