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清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肖国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清润与被执行人肖国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国秀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清润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元、迟延履行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肖国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渝0116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但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肖国秀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针对查询结果,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647元,本案申请人分得137元。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肖国秀社保资金每月44元至申请人何清润账户。
三、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四、经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保全人的案件。
五、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何清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肖国秀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措施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3日,执行兑现金额13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肖国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6执21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