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MA4L5FXX1R),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街道大桥路64号2栋1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谢家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永兴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世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兴县,现住永兴县。审理经过 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山茶公司”)与被告李世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山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家化、被告李世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红山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世明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106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李世明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8日,原告红山茶公司与永兴县便江镇惠民路社区居民筹委会的代表王国喜、尹俊辉、罗仁保、雷开云、王文建、刘建湘、刘邦香七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多层住宅:0.4元/月.平方米;杂房、车库0.2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0.8元/月.平方米。原告于2020年元月8日续签合同,合同期限三年,约定服务价格不变。被告是沙子江小区的业主住户,被告自房屋交付使用至今累计拖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用为2106元(住房及杂房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计72个月),原告曾多次上门催讨,被告总是各种理由拒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被告辩称 李世明辩称:物业公司进入小区要经过我们业主投票、同意决定,组成物业委员会,服务事项要标明并存档。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安全方面缺人员,故李世明拒绝交纳物业费。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红山茶公司是经工商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和核准的物业服务企业,沙子江小区是永兴县人民政府为安置采煤沉陷区居民而建设的新居民区。2016年11月18日,经公开竞标后,红山茶公司在永兴县××镇××路社区××、永兴县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室和永兴县便江镇、永兴县房产管理局相关人员见证下,与沙子江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委会的代表签订了《永兴县便江镇惠民社区沙子江安置小区(C区)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原告于2020年元月8日续签合同,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第二条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即红山茶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合同第六条约定物业服务收费为包干制收费,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0.4元/月,杂房、车库每平方米0.2元/月,商业物业每平方米0.8元/月。合同第七条约定业主应于签订本合同后15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服务费用按季度交纳。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或是协商解决,或是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红山茶公司依约于2016年11月18日接管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2016年11月18日前,沙子江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是由同县沉治办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的永兴县奇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亚公司”)负责实施,合同到期后,奇亚公司于同年12月27日书面授权委托红山茶公司代为清收其原在沙子江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所未清收的物业服务费。红山茶公司和奇亚公司的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一致。

另查明:李世明是沙子江小区C区17栋603室的业主,是原告红山茶公司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2105.568元(67.11m2×0.4元/月×72个月+12m2×0.2元/月×72个月),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红山茶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证明、2016年11月18日永兴县便江镇惠民社区沙子江安置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及2020年1月8日的物业服务合同、永兴县沙子江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委会通知、沙子江安置小区物业费缴纳授权委托书、小区业主物业欠费统计表、物业管理费催交通知、乱搭乱建行为的报告、关于沙子江安置小区内养狗引起的居民投诉问题的报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奇亚公司与县沉治办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原告红山茶公司与沙子江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李世明以未经过业主开会投票、同意决定并存档为由提出物业公司入驻不合法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奇亚公司与沙子江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奇亚公司书面授权委托接管的红山茶公司代为清收2016年11月18日之前其未清收的物业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红山茶公司取得的代为清收权合法有效。李世明是沙子江小区C区17栋603室的业主,该房屋属于沙子江小区的物业组成部分,是红山茶公司的物业服务对象,李世明是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人,原告提出被告应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拖欠的物业费为2015.6元。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已尽物业服务职责与义务的问题。李世明提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物业大门栏杆未使用以及大门口无人值班,安全问题保障不了的问题;物业公司对大门栏杆未使用的情况予以了说明,是由于业主喝醉酒将大门栏杆弄断的,并非一直未使用,李世明提交的照片仅能静态地反映小区某个时段的部分状况,不能证明物业公司服务存在重大瑕疵,这从根本上不宜认定单个业主可以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否则物业服务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将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将损害到大多数业主的权利,且物业服务具有时间的持续性,维护管理工作亦有一个时间过程。因此,在不能证明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以此为由拒付原告物业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李世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105.6元。

如果被告李世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世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黎晓静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涂志威

书记员邓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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