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梁宏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书岩,女,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梁宏伟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起诉人要求确认大城县民委员会组织召开讨论通过并决定实施的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金额和面积违法,撤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征收村集体土地的决定。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称2017年6月29日和2019年5月6日大城县政府在二姑院村公布了建设红木文化新区起步区项目与和平公园项目的公告,起诉人的三块承包地均在以上两项目用地范围之内。但大城县政府未曾公布土地征收公告,也未组织征收工作。2019年二姑院村委会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实施红木文化新区起步区与和平公园项目征收村集体土地及补偿面积和金额,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有权向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起诉人所诉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梁宏伟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