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樊红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东临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农街85号2区商业-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6XBX0R。
法定代表人:吴剑锋,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樊红莉申请执行重庆东临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东临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0)渝0113民初87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樊红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东临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东临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樊红莉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传统查控中,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东临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樊红莉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樊红莉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樊红莉亦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