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雷树裕与被执行人钦州万宏供应链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桂0702执607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桂0702执607号执行裁定书中“被申请执行人钦州万宏供应链有限公司”补正为“被执行人钦州万宏供应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