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宅村友谊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169157J。
法定代表人:刘书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寇明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寇明文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7民初206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寇明文给付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1年1月欠付租金共计53 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寇明文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统查,被执行人寇明文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将以上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止,如需续冻,请提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冻申请,否则逾期后果自行承担。本院从其银行账户划款3200元。承办法官先前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寇明文未缴纳公积金。承办法官查封了寇明文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6日至2023年8月5日止,如需续封,请提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逾期后果自行承担。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对寇明文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寇明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7民初2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寇明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寇明文应给付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1年1月欠付租金共计50 30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张振宇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徐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