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长岭县。

原告:孙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长岭县。

原告:孙艳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岭县。

被告:笙永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国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杰、孙忠华、孙艳华与被告笙永辉、刘国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刘杰、孙忠华、孙艳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154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28日,二被告在孙景春处收购黄豆,总计欠款190000余元,并出具欠据一枚,经索要偿还70000元,尚欠115400元,至今未给付,当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孙景春于2019年8月9日因病去世,三原告为孙景春的继承人,故诉致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15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笙永辉、刘国臣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笙永辉、刘国臣,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杰、孙忠华、孙艳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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