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韩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全,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海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海南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55851071。
法定代表人:李日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宏,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民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091639263H。
负责人:许树国,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64426。
法定代表人:刘小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韩忠与被申请人南通海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忠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因账户冻结期限届满,提出对被申请人南通海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继续保全的申请,请求继续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海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资金924573.77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继续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海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924573.7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