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3059148149U(4-5),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06号5号楼1单元141室。
负责人:王忠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颖臻,女,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柳兆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安徽省太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柳兆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