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王义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陆武兵与被告王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陆武兵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武兵以与被告王义翠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现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陆武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武兵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董 锋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