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彦坡,石家庄市藁城恒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红涛与被告赵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袁红涛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少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红涛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少军的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袁红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共计708元,由原告袁红涛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利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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