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春雪,男,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影,女,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系原告之女。 被告:任文学,男,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春雪与被告任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春雪于2021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任文学的银行存款80000元。担保人张丽影以其银行存款3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担保人张丽影银行存款30000元(开户行:衡水银行,账户:62×××94); 二、冻结被申请人任文学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张春雪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爱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