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益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551836939Y,住所地安徽临泉县城关镇杜庄村。 被执行人:临泉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RBNJY7B,住所地临泉县白庙镇三叉路西段南侧66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益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泉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21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临泉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前支付原告临泉县益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00元、诉讼费1,150元;被告临泉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逾期付款,应从原告临泉县益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代偿之日2020年12月17日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原告临泉县益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临泉县益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泉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7月2日、8月27日依法查询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福逊 审判员 简晓云 审判员 孟 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