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鹏轩五金建材商店。
经营者:张风起,男,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罗文峰,男,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鹏轩五金建材商店诉被告罗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鹏轩五金建材商店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鹏轩五金建材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鹏轩五金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鹏轩五金建材商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