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静园瑜伽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舒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蒙蒙,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畅享瑜伽馆。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经营者:乔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静园瑜伽健身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畅享瑜伽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杭州静园瑜伽健身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静园瑜伽健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杭州静园瑜伽健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杭州静园瑜伽健身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骆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马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