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和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精河县。 被告:欧普拉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大郊亭(北京制药机械设备厂)19号楼1层1003。 法定代表人:宋麟 被告:北京欧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号院12号楼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奕霏
审理经过
原告朱和安与被告欧普拉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欧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朱和安已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和安的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震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