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化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南区移民街。
法定代表人:张杨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海,安化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安化县梅城镇圳中装饰建材店,住所地安化县梅城镇农贸市场。
经营者:李训中。
被告:李训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尧强,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安化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化县梅城镇圳中装饰建材店、李训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安化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化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安化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