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成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酒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南轻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680424164K。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成波诉被告沈酒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韦成波于2021年6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韦成波撤回对被告沈酒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宗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