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海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劳动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被执行人:廖周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南工业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曹海中与廖周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周元向申请执行人曹海中自动履行案款10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廖周元与被执行人曹海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廖周元分期履行剩余案款,于2021年12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曹海中付清,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廖周元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7执45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