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秦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申请人:李**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申请人:李腾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申请人:李飞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申请人:李海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系申请人秦秀英、李腾飞、李飞飞、李海飞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郭伟(曾用名郭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秦秀英、李**飞、李腾飞、李飞飞、李海飞诉被申请人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秦秀英、李**飞、李腾飞、李飞飞、李海飞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秦秀英、李**飞、李腾飞、李飞飞、李海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郭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