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普罗泰新(北京)压缩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5号4幢A座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庄德。
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新奥科技园南区B座420室。
法定代表人:金永生。
审理经过
原告普罗泰新(北京)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普罗泰新(北京)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普罗泰新(北京)压缩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64元,由原告普罗泰新(北京)压缩机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