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北门大街314号铁塔办事处院内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7209371A。
法定代表人:何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琳,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好景,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小花,女,1982年9月17日,汉族,现住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崇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秦李小花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