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某,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

被告:邵某,男,汉族,庆阳市人,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常某与被告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某于2021年2月8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常某150元。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宗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浩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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