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龙斌,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龙斌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