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跃明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923刑初372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跃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跃明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81213XXXX20133033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19.3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