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某1,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家伦,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潘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1与被告潘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1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