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野,五大连池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某,女,53岁,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闫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姜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姜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姜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