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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美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安吉几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芝里社区龙山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B038L。

法定代表人:邹杰。

审理经过 原告李美兰与被告安吉几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几何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美兰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美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几何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美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几何装饰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57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装修需要,向原告购买福庆板材(品牌名),于2018年8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157000元。双方约定该货款利息按银行利率从欠款之日起计算至款清,同时被告还承诺于2018年9月15日付清款项。后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准所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曾有板材交易往来。2018年8月18日,被告几何装饰公司就尚欠的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货款157000元,并承诺于2018年9月15日前付清。到期后原告催讨未果,双方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几何装饰公司向原告购买板材应及时支付货款,其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主张自2018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因本案被告承诺的付款期限为2018年9月15日,本院将逾期利息起算点调整为2018年9月16日。综上,对原告合理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安吉几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美兰货款157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李美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940元,由被告安吉几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勇

人民陪审员洪美萍

人民陪审员刘志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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