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住正宁县。
被告:彭某,住正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0元,减半收取计2860元,由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