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艳平,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高杰,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孙艳平与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孙艳平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艳平在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高杰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孙艳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孙艳平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 涛

人民陪审员  唐敬超

人民陪审员  唐冰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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