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满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隆华,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英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告:张满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满娥诉被告向英祥、张满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杨满娥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杨满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满娥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杨满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