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盼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被申请人:赵红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代理人:耿风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系赵红军母亲。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盼盼申请认定赵红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后申请人变更申请,请求法院宣告赵红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已审理终结。

赵盼盼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红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赵盼盼与被申请人赵红军系父女关系,2021年6月7日13时55分,张彪驾驶冀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千武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千武线86公里+200米处,与前方非机动车道内由赵红军推行的自行车及李秀瑞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赵红军、李秀瑞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赵红军在哈励国际和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现正在康复,现在仍处于限制意识状态,无法正常行使正当民事权利,为及时维护赵红军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申请。

赵红军的代理人耿风云称,被申请人赵红军目前在阜城县人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意识多数情况下不清醒,说话不清楚,不认识我们,不会走路,完全需要有人陪护。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赵盼盼系赵红军长女,耿风云系赵红军的母亲,赵红军的妻子倪素芹、父亲赵福龙均已去世,赵红军另有次女赵鑫蕊、长子赵坤。2021年6月7日,张彪驾驶冀T×××××号小型普通客车与由赵红军推行的自行车及李秀瑞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赵红军、李秀瑞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赵红军在哈励国际和平医院、阜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认知障碍、言语障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障碍,现仍在阜城县人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红军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经治疗后,未能康复,肢体、语言、认知能力均存在障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正常行使正当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申请人赵盼盼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赵红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代理人耿风云及近亲属赵坤、赵鑫蕊对申请宣告赵红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赵红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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