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男,满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苏某,女,满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诉被告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