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江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储章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龙,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洪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林,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孙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安,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金龙与被执行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9月29日异议人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海林 审判员 金利平 审判员 陈施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