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大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697942178。
法定代表人:饶全木,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建伟诉被告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杨建伟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伟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原告杨建伟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建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