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解放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92536575         77         法定代表人:杨某,原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原告新区支行安居区分理处主任。         被告: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南华镇明水滩永靖南养殖长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5611         08871G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2,男,汉族,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王某3,男,汉族,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系被告王某3儿子。         被告:高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湿地新区宏源矿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3J         WGD18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4,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台农商银行)诉被告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王某2、王某3、高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被告华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被告融资担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4、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台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峰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0万元、利息71053.52元(算至2021年6月1日),合计671053.52元。2021年6月2日以后利息,按照约定利率计算偿付,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王某2、王某3、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华峰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在被告王某2、王某3、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情况下,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2020年6月4日到期,借款期内年利率7.83%,逾期年利率11.745%。原被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华峰公司发放了贷款60万元。被告华峰公司在借款期内清偿了约定贷款利息,但自贷款逾期日2020年6月5日起再未偿付利息,截止至2021年8月25日尚有逾期利息87964.44元未偿还。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华峰公司辩称,诉状已收到,原告起诉属实,贷款属实。关于利息偿还具体情况不清楚。之前公司一直处于经营不善状态,去年起逐渐好转,现立即偿还暂没能力。请求原告能够通过借新还旧延期一、二年还款,并能减免部分罚息。         被告王某2、王某3共同辩称,对担保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华峰公司意见,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融资担保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无异议。原告起诉的数额和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数额一致。要求按照三个担保人按比例分担担保责任,融资担保公司可随时偿还其中三分之一借款。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5页9面,证明华峰公司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借款借据一份1页,证明前述借款已发放给被告华峰公司;3、保证合同二份、保证担保合同一份,证明王某2、王某3、融资担保公司共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4、股东会决议1页2面、股东会同意贷款承诺书1页,融资担保公司董事会决议1页、融资担保公司意向书1页、融资担保公司股东会同意担保承诺书1页,证明提供担保经过了股东会决议;5、贷款催收通知书二份,分别是2020年9月10日、18日,原告向华峰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催收贷款的书面通知。以上证据证明原告诉请事实。各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当庭退回原告,留取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入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答辩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原告诉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华峰公司发放了60万元借款,被告华峰公司签署借据取得60万元借款后,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本息,构成合同违约,应继续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华峰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某2、王某3、融资担保公司各自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承诺相互连带共同承担涉案贷款连带保证担保,故应与华峰公司连带清偿涉案贷款本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七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2021年8月25日前下欠利息87964.44元,合计687964.44元。2021年8月26日以后利息,按照实际欠款本金数额为基数,以年利率11.745%计算偿付,利随本清。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某2、王某3、高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2、王某3、高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0511元,减半收取计5255.5元,由被告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被告王某2、王某3、高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案件受理费5255.5元的给付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预收原告的案件受理费退还其52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海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雅楠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