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CA13L1P,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南环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方化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公司办事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公司办事员。

被告:商亚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告:商井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告:田吉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告:张文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告:马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告:孙玉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告:郭洪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

被告:李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

被告:商艳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告:商锐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告:商立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亚德、商井云、田吉清、张文英、马金勇、孙玉珍、郭洪庆、李金英、商艳娜、商锐娜、商立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商亚德、商井云、田吉清、张文英、马金勇、孙玉珍、郭洪庆、李金英、商艳娜、商锐娜、商立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50元,减半收取867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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