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皮陆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徐元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郭宣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皮陆东与被告徐元珍、郭宣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皮陆东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皮陆东撤回对被告徐元珍、郭宣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皮陆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