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连君,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
被告:辛志贵,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连君与被告辛志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于2019年9月15日找原告要装修房屋,双方口头协议材料及工钱都由原告垫付,原告购买的材料及工时费共计11860元。以上欠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地址及其他送达线索,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连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