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惠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街道*号康丽家园4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任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惠强与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5,29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55,29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9月15日四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民政、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思威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投保的保单,申请人以保单金额较小为由不要求冻结处置;被执行人在证券、民政、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妻子秦秀忠名下位于昌吉市66区2丘12栋2单元8-9层802室房产(查封期限从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申请人暂不要求对查封房产进行处置;    

三、2021年9月24日,本院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本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301执213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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