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白玛罗布,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二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川330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玛罗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16日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以(2018)川33刑更251号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1月10日以(2020)川33刑更12号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

被告辩称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案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玛罗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3个表扬。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甘孜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白玛罗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白玛罗布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谭  伟 审判员 马 永 健 审判员 罗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志玛青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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