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216150198F,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兴隆街66号。
被执行人:榕江县滨雅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050821579M,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滨江花园16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珍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榕江县滨雅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榕江县滨雅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65xxxxx05483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7549.7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庆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欧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