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朝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伊川县,现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李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卢朝晖诉被告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朝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志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朝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讼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2016年2月6日,被告到洛阳市洛龙区红星美凯龙原告所租赁的商铺找原告借钱,原告把6000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了,被告给原告打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卢朝晖陆千元整,李志军,2016年2月6日。后来,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6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在卷资政,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依法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卢朝晖借款6000元。 如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笑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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