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涂建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义,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10766830。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人民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70190U。 法定代表人:熊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璐逸(系该公司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涂建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涂建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合计人民币100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赣C×××××车系原告所有,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82200元,新增设备险34250元,均投保不及免赔,保险期限自2019年12月17日到2020年12月16日。2020年8月31日4时37分许,在丰城市和美陶瓷公司,原告驾驶该车时不慎侧翻,致使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司机立即向保险公司报险,被告派员到现场查勘,但一直不予定损。为尽早修复、减少损失,原告只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车辆损失,经评估维修费为92700元、评估费为3500元、施救费4500元,合计人民币100700元。由于被告未予赔偿。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保险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涂建丰于2019年12月16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临江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2019年12月17日到2020年12月16日止。而原告涂建丰起诉时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列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涂建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许舫逊 审判员 罗应亮 审判员 胡亚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