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扎西拉姆,女,藏族,****年**月**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普兰县。
被告:陈安斌,男,汉族,邮政局局长,现住阿里地区邮政局噶尔县。
被告:李德秀,女,汉族,个体户,现住普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扎西拉姆与被告陈安斌、李德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扎西拉姆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认为,原告扎西拉姆撤回起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扎西拉姆撤诉。
本案受理费1412.50元,减半收取计706.25元,由原告扎西拉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