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彩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王俊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商铜路与石武高铁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钱小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梦儒,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凤勤,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彩霞、王俊红诉被告驻马店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限期原告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原告王彩霞、王俊红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