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33171R。 负责人:洪粮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飞,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邵声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邵声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邵声明名下价值210000元的财产。 保全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战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丙飞